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簡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楚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施宸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楚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即麗發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宸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粘仁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 上訴理由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