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吳怡嫺

上訴人
即原告
亞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建秦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且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提出之書狀雖記載為「民事抗告狀」,惟觀其內容,係對本院114年2月20日所為113年度斗簡字第212號判決內容聲明不服,此部分顯係誤上訴為抗告,爰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以視為上訴人提起上訴辦理,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三、本件上訴人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然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6023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如上訴人並非全部上訴,則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