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鴻寶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儷曄
- 即被告
- 張素華
- 即被告
- 張瓊月
- 兼上三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義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義忠等4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4,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