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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6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鶴齡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鴻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儷曄
即被告
張素華
即被告
張瓊月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義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義忠等4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4,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簡字第267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