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84號
- 原告
- 黃連同
- 被告
- 洪維城
- 被告
- 洪宗彬
- 被告
- 黃淑華
- 被告
- 莊泮耕
- 被告
- 陳東峰
- 被告
- 莊善捷
- 被告
- 鼎富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威
- 訴訟代理人
- 吳珮衿
- 被告
- 黃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5關於「黃泮耕」之記載,應更正為「莊泮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