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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34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賴晉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景霖間遷讓房屋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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