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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9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萬昆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曾微茹
被告
洪慧華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被告
黄玉陳
被告
黄彥融
被告
陳健吾
被告
林進祐
被告
曾素梅
被告
林天奇
被告
被告
黃淳仁
被告
黄淳良
被告
黄林玉雪
被告
黄淳炘
被告
黃淳忠
被告
黃百瑩
被告
黃淳卿
被告
黃淳妙
被告
黃淳娟
被告
楊錦燕
被告
黃克進
被告
林士貴
被告
林美妙
被告
黄俊宜
被告
謝俊彥
被告
林舜儒
被告
黄雪霞
被告
黃黎雲
被告
黃益中
被告
黄渤祥
被告
曾基錫
被告
受 告知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劉茂平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
黃錦潭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巷0號之0七樓
林舜雄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受 告知 人 游俊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黄玉陳已於民國114年6月1日死亡,依法由其被繼承人承受訴訟前應停止訴訟,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被告黄林玉雪於起訴前111年3月29日死亡,原告應補正適格之當事人。

二、原告應於一週內到院閱卷,並補正被告黄林玉雪(Z000000000)、黄玉陳(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於閱卷後一週內重新補正正確當事人、應受事項判決及事實理由之書狀到院,並按正確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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