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90號
- 原告
- 萬昆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洪慧華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 被告
- 黃美惠(即黃玉陳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黃渤祥(即黃玉陳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黃新(即黃玉陳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黃淳揚(即黃玉陳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黃淳昌(即黃玉陳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黄彥融(即黃錦雄之承當訴訟人)
- 被告
- 陳健吾
- 被告
- 林進祐
- 被告
- 曾素梅
- 被告
- 林天奇
- 被告
- 號
- 被告
- 黃淳仁
- 被告
- 黄淳良
- 被告
- 黄淳炘
- 被告
- 黃淳忠
- 被告
- 黃百瑩
- 被告
- 黃淳卿
- 被告
- 黃淳妙
- 被告
- 黃淳娟
- 被告
- 楊錦燕
- 被告
- 黃克進
- 被告
- 林士貴
- 被告
- 林美妙
- 被告
- 黄俊宜
- 被告
- 謝俊彥
- 被告
- 林舜儒
- 被告
- 黄雪霞
- 被告
- 黃黎雲
- 被告
- 黃益中
- 被告
- 黄渤祥
- 被告
- 曾基錫
- 被告
- 受 告知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賢
- 住○○市○○區○○○路000○00號0 樓之0
- 劉茂平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
- 黃錦潭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
- 巷0號之0七樓
- 林舜雄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 號0樓
受 告知 人 游俊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死亡者, 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玉陳已於民國114 年6月1日死亡,依法由其被繼承人承受訴訟前應停止訴訟,又原告於114年12月8日所提出之更正起訴暨聲請命承受訴訟狀載謂:黃玉陳繼承人「黃淳樞」已於102年3月29日死亡,且無子嗣,而無繼承關係等語,惟查黃淳樞育有兩子黃思翎、黃思屏,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故應由黃思翎、黃思屏承受訴訟,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並應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謄本(全部)暨全體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若共有人已過世,並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