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46號
- 原告
- 吳珮甄即睿昌自動控制行
- 被告
- 晏彰水電行
- 法定代理人
- 胡元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斗補字第24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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