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吳珮甄即睿昌自動控制行、晏彰水電行、胡元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吳珮甄即睿昌自動控制行 被 告 晏彰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胡元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