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正宗、陳瑋婷即君品商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正宗 被 告 陳瑋婷即君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瑋婷即君品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6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140,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