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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2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陳正宗
被告
陳瑋婷即君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瑋婷即君品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40,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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