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粘仁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4號 原 告 粘仁禧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複代理人 何旻霏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楚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原名:麗發塑膠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 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另若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