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奕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8號 原 告 陳奕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