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82號
- 原告
- 蕭陳月
- 原告
- 蕭俊男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蕭俊弘
- 被告
- 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華
- 被告
- 蕭平賜
蕭昌峻
蕭平鏞
蕭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8,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381元,尚應補繳1,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