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張鶴齡
- 法定代理人蕭國華
- 原告蕭陳月、蕭俊男
- 被告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平賜、蕭昌峻、蕭平鏞、蕭慧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蕭陳月 蕭俊男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俊弘 被 告 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被 告 蕭平賜 蕭昌峻 蕭平鏞 蕭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8,10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381元,尚應補繳1,05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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