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吳怡嫺
- 當事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1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提出被告承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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