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丁兆嘉
- 法定代理人楊朝崴
- 原告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7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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