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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日勝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於閱卷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萬8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為被告,惟未載明被告之住居所、年籍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及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本院已依職權向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察機關函調得該次交通事故資料在卷,原告應到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提出書狀補正被告資料,暨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敘明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146萬8964元,其中各款項請求金額各若干元?又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之車輛維修費用若干元?其中零件費用、工資費用各若干元?零件折舊率應如何計算?並提出請求金額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暨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影本供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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