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3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劉芸慈
- 被告
- 蕭明芳即毅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34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