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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怡嫺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莊子賢律師
複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謝新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71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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