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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16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黃業升
原告
黃睬媛
原告
鄭黃文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力元
被告
蘇鍾煒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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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秀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有尚待調查之事項,爰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應攜帶受領強制險給付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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