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163號
- 原告
- 黃業升
- 原告
- 黃睬媛
- 原告
- 鄭黃文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力元
- 被告
- 蘇鍾煒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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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張秀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永煌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有尚待調查之事項,爰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應攜帶受領強制險給付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斗簡字第163號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有尚待調查之事項,爰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原告並應攜帶受領強制險給付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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