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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0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鶴齡

原 告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宇
被 告
盧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7,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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