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補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張鶴齡
- 法定代理人劉政松
- 原告張國龍
- 被告彰逵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481號 原 告 張國龍 被 告 彰逵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8,55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原告應敘明取得本件支票之事實經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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