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0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陸政宏
- 被告
- 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港小字第8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4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及利率 1 2萬8761元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2%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付。 2 1511元 自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21% 自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付。 0 1萬2107元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2%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付。 0 3026元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2%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付。 合計 4萬5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