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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
陳泳川即吉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港小字第8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4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及利率 1 2萬8761元 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2% 自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付。 2 1511元 自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21% 自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付。 0 1萬2107元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2%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付。 0 3026元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2% 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計付。 合計 4萬5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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