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50號
- 原 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王一如
- 莊子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佳璋律師
- 被 告
- 謝新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71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