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小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吳怡嫺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洪振益即承益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6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洪振益即承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887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施嘉玫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