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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小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吳怡嫺
  •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洪振益即承益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6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洪振益即承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887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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