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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4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
被告
王姿愉

張鈺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782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萬4,587元,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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