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40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吳友議
- 被告
- 王姿愉
張鈺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782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萬4,587元,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