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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小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張鶴齡
  •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人
  • 被告
    匡意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41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李永煌 被 告 匡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24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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