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小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張鶴齡
- 法定代理人廖原益
-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人
- 被告匡意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41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李永煌 被 告 匡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24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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