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170號
- 原告
- 林信宏即金程富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陳仕捷
- 被告
- 董錫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1,12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1,1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