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17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林信宏即金程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仕捷
被告
董錫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1,12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1,1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