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246號
- 原告
-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傅立祥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雅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美津
- 被告
- 蕭名翔
- 被告
-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長熹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468元,及被告蕭名翔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被告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