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376號
- 原告
- 包宗鑫
- 被告
- 周俊佑即皇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萬321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30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321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當庭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32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承攬彰化縣○○市○○○街00號2樓之3房屋之新公寓輕裝潢工程,兩造約定開工日為113年10月15日,完工日為113年12月15日,工程總價為61萬元,並於113年10月15日簽訂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原告依約先給付工程款45萬5500元後,被告多次藉詞延宕工程,屆期仍未依約完工,兩造乃協議終止系爭承攬契約,經兩造核算尚未完工之工程價值及遲延完工之違約金後,被告同意退還原告25萬3211元,並協議約定被告於114年7月15日前給付8萬元、於114年8月31日前給付17萬3211元(下稱系爭還款協議),惟被告迄今僅還款4萬元,尚有21萬3211元未清償,屢經催討猶藉詞推諉,爰依系爭還款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萬32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承攬契約、系爭還款協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系爭還款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1萬32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4年9月2日(見本院卷第4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21萬3211元後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並由被告負擔;另減縮部分訴訟費用,依同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原告負擔,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