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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調字第316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陳正宗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清福即君品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原告應補正被告廖清福即君品商行組織型態(獨資、合夥、非法人團體或公司)、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姓名、住所、以及簽章,並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法定代理人或商號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載明正確適格當事人姓名之起訴狀。

二、請提出被告租金給付之匯款紀錄。

三、請提供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000○000○000號房屋之稅籍登記資料。

四、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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