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01號
- 原 告
- 沛驊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祐宇
- 被 告
- 盧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文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7,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斗補字第1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7,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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