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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賴威廷
被告
君品商行
法定代理人
廖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50萬6,986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50萬元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收狀章日期為114年1月10日)止之利息6,9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867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0,367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原告應敘明取得本件支票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又支票之發票人似乎為君品商行、陳瑋婷,為何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支票係由陳瑋婷簽發,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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