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張鶴齡
- 原告吳宗祐即鎧楓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吳宗祐即鎧楓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0,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3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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