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437號
- 原告
- 吳宗祐即鎧楓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蔡欣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0,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