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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43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吳宗祐即鎧楓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0,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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