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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張鶴齡
  • 法定代理人
    林元基

  • 原告
    葉青旻
  • 被告
    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45號 原 告 葉青旻 被 告 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原告應 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應具體陳明原告之網路遊戲帳號、名稱,並說明被告自何時鎖原告之網路遊戲帳號、時間為何,並列印出相關證據資料。 ㈡原告請求慰問金20萬元,應敘明請求權基礎(即相關法律規定)。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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