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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5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謝宗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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