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靖雯
- 被告
- 謝其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364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0,333元,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