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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白忠朋
被告
陳志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20號、第97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3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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