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5年度斗小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張鶴齡
- 法定代理人吳昕紘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健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黃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16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政軒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北斗簡易庭115年度斗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