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5年度斗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吳怡嫺
-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榮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吳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80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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