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簡調字第159號
- 原告
- 楊麗蓉
- 訴訟代理人
- 羅文宏律師
- 被告
- 周代昕
- 訴訟代理人
- 張貴閔律師
- 被告
- 開富環保回收站即林仁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72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又本件刑事庭僅移送被告周代昕部分,原告追加請求被告開富環保回收站即林仁賢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28萬4,976元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8萬4,9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9,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請求被告開富環保回收站即林仁賢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醫療費用部分: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醫療費用,就診科別另有精神科、牙科,原告應提出診斷書,證明因本件車禍事故致需支出此部分醫療費用。
㈡交通費用部分:本件刑事為過失傷害案件,除至醫療院所外,原告另又請求購買餐點、至溪湖地政、至郵局、至員林祭祖等地之交通費用,原告應說明請求此費用之原因。
㈢汽車修繕費用部分:
⒈原告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如原告並非行車執照所登記之車主,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⒉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500元。
㈣看護費用部分:原告應提出因本件車禍事故醫囑應專人看護之診斷書。
㈤被告是否已賠償原告部分金額?又原告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