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簡字第208號
- 原告
- 蕭嬌娥
- 訴訟代理人
- 羅世傑
- 被告
- 邱鏵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欲親自到庭辯論,然本院於115年6月23日方收受被告出庭意見陳報狀,故無法即時提解被告到庭辯論,為保障被告就審權利,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