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228號
- 原告
- 黃維邦
- 被告
- 林翰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簡字第6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0,218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0,2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