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2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黃維邦
被告
林翰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簡字第6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0,218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0,2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北斗簡易庭115年度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