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28號
- 原告
- 陳正宗
- 訴訟代理人
- 邱垂勳律師
- 被告
- 君品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廖清福
- 訴訟代理人
- 蔡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000○000○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0,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