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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斗補字第2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李雨璇
被告
黎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原告應予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黎春瑄(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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