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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1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鶴齡

原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張欽傑
被告
連盈莉

謝高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連盈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2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連盈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謝高淵給付。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4萬8,22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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