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186號
- 原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訴訟代理人
- 張欽傑
- 被告
- 連盈莉
謝高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連盈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2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連盈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謝高淵給付。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4萬8,22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4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9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309 3.970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