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01號
- 原告
- 陳建志
- 被告
- 陳志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4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斗小字第20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4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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