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04號
- 原告
-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峰
- 訴訟代理人
- 潘信佑
- 被告
- 蕭智鴻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小調字第8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