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11號
- 原告
- 詹舜淵
- 被告
- 詹春盛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35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9123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