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221號
- 原告
- 白忠朋
- 被告
- 陳志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20號、第97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3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