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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小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怡嫺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告
吳榮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80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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