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斗簡字第1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王花蘭
- 訴訟代理人
- 李智銘
- 被告
- 陳朝祥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5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萬826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